南市首創車輛反怠速已開罰 (662)
Posted 2008-06-19 14:15 記者 楊荃寶
南市首創針對機動車輛停車未關閉引擎者進行管制,年初正式上路,目前已開出11張罰單,其中含一大吊車及一大型冷藏車怠速受罰,各處2,000元罰款。外縣市民眾開車到台南旅遊洽公,停車必須注意關閉引擎,以免受罰。
南市環保局於96年6月份制定『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並送台南市議會審議通過,經過半年宣導期,97年起開始執行。
日前環保局接獲民眾檢舉,東區東平路上有一大吊車不當怠速中,稽查人員即刻前往現場蒐證查察,因為中午時分,大吊車並未進行作業,駕駛於車內吹冷氣呼呼大睡,3分鐘蒐證結束,駕駛仍熟睡,經稽查人員趨前才驚醒,怠速無理由,車主已違反反怠速自治條例第五條,環保局依第八條第二款予以告發處分。
經民眾檢舉南區夏林路某連鎖超商委外載貨冷藏車於清晨經常性停放怠速,經環保局稽查人員現場蒐證後告發處分;駕駛說明因作業時間接續問題,其中有2個小時空檔,因此會休息補眠;雖反怠速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明定冷凍車、冷藏車基於裝載物料之保鮮、保存需要,於裝載或卸貨中,有怠速之必要者,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但此案例非屬作業期間,仍處2,000元罰款。
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處分只是執行手段,最終目的期能養成不怠速習慣,健康、環保又省油。呼籲民眾為環境見義勇為,共同捍衛我們唯一的地球。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明文,車輛停車等侯超過3分鐘,未關閉引擎,即違反怠速自治條例明訂怠速車輛罰則,其中機車可罰新臺幣500元、小型車罰新臺幣1,000元、大型車罰新臺幣2,000元;如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則可罰新臺幣500至2,000元。
南市執行反怠速已獲迴響,台中市環保局七月一日起也將優先針對市府公務車輛及營業用車優先管制,希望大家透過小小的熄火動作為地球減碳,為環境加分,正式開罰時程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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