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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ower減碳省油王,宣稱「節油效果達25%以上」等內容,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9月27日第1038次委員會議通過,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開店商家應注意若有宣稱效果等廣告用語,如「 節油效果達25%以上!」、「唯一通過美國法規FTP75行車型態耗染測試證實省油有效」等字眼形容,應就廣告詞句宣稱功效,提出檢測報告等資料佐證。
相關法律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以下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9月27日第1038次委員會議通過,崧x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崧x公司)於網站銷售W-power減碳省油王,宣稱「節油效果達25%以上」等內容,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崧x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x公司於網站宣稱「節油效果達25%以上」、「唯一通過美國法規FTP75行車型態耗染測試證實省油有效」等內容,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具有前等功效,且係唯一通過美國法規FTP75行車型態耗染測試證實省油有效之商品。按崧x公司雖提交「行車型態耗能(染)測試」檢測報告,然據該檢測機構表示,該機構並未出具崧x公司所提交之檢測報告,且自該報告無從得悉該次檢測與系爭商品之關係,更無從推知系爭商品具網站所宣稱之功效。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顯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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